交通標志桿的安裝要求
一、角度要求
1.當交通標志桿采用立柱或附著結構時,標志板面對駕駛員的眩光應最小化。標志牌表面應平直或與道路中線成一定角度:禁止和指示標志為0-45度,方向和警示標志為0-10度。
2.當交通標志桿采用懸臂式、門式或附著式結構時,標志板面與道路縱斷面的仰角應為02° ~ 15°
二、高度要求
1.當交通標志桿采用立柱或附屬結構時,內(nèi)緣距路緣不得小于25厘米;下緣至路面高度應大于200 cm或小于80 cm,行人通行區(qū)域不受限制。
2.交通標志以懸臂、龍門架方式設置時,標志下緣至路面的高度應大于5米,附著于其他道路設施時,應不小于附著物體的凈空高度。
第三,其他要求
1.同一個地方設置了很多標記,可以用組合標記來處理。
2.交通標志桿上設置標志時,應當按照公告、禁止、指示的順序,先上后下,先左后右放置。免限速標志、免超車標志、主干道第一標志、停車讓路標志、減速讓路標志、會車讓路標志應當分別設置。當條件不能在約束條件下獨立設置時,一個標志欄上最多只能有兩種
3.立柱與附屬交通標志桿的間距應大于30米,懸臂與門框的間距應大于80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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